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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十堰医疗保险最新规定:缴费比例、基数、多少钱_博鱼app官网

发布时间:2024-05-05 06:12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小编成从十堰市统计局官网发布的《2017年度十堰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9734元》了解到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十堰市社会保险缴付工资基数和缴付金额将有所调整。

小编成从十堰市统计局官网发布的《2017年度十堰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9734元》了解到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十堰市社会保险缴付工资基数和缴付金额将有所调整。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职工的月缴付基数按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益确认。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益高于2017年度十堰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2487元)的,按2017年度十堰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2487元)为月缴付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益低于2017年度十堰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12434元)的,按2017年度十堰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12434元)为月缴付基数。医疗保险按照2487元当作低于缴付基数;医疗保险低于缴付金额:单位:2487×8%=198.86元;个人:2487×2%=49.74元。

住院医疗待遇。起付线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年度封顶线为10万元,精准贫困地区医疗保障对象为12万元。

参保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诊,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分别缺席85%、75%、65%。精准贫困地区对象在此基础上分别再行提升5%。“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在惠民医院住院不另设起付线,享用低保的重残人员住院不另设起付线。

城乡居民患病就诊,用于符合国家、省制订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医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缴纳标准中规定“甲类”缴纳范围的,所再次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纳;用于合乎“乙类”缴纳范围的,所再次发生的费用,个人再行自付10%,其余部分再行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缴纳。本专责区内,参保居民按分级医疗拒绝从上级医疗机构转至下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中止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参保居民横跨保险年度承销住院费用的,按照承销保险年度的起付线和缴纳比例缺席,费用算入出院保险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封顶线。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发布资料整理,明确政策以最后文件继续执行情况不尽相同,明确可工作日咨询十堰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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